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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05民初3269号
案件名称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5民初3269号 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柏庐南路**博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邱俊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楼**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丰兵,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林枫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李本亚、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丰兵到庭参加所有庭审,被告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鹏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8973654号和第21848073号“我的打工网”商标);

2、请求判令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扬子晚报》、《南方都市报》、《青年报》以及被告运营的网站(网址为www.myh999.com)、手机APP(名称为“打工大本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dabenying688)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65150元;

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其运营的“我的打工网”是以综合运用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以及线下门店这种创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向打工者提供职业介绍、人员招聘服务的平台,为打工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通过原告的勤奋经营,“我的打工网”已经以其创新的模式、周到的服务赢得了服务对象与投资者的一致好评和青睐,在苏州等地区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1、原告的权利:原告是第1897365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同时是第21848073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

第18973654号“我的打工网”注册商标由案外人许建华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上,2017年3月7日授权,有效期截止至2027年3月6日。

2017年3月31日,案外人许建华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第21848073号“我的打工网”注册商标由案外人“香港我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核准注册在第9类上,2017年12月28日授权,有效期截止至2027年12月27日。

2017年12月28日,案外人“香港我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一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日,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原告完全相同。

被告一在多个城市均以“我的打工大本营”的名义开设了线下门店。

被告二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被告一的苏州分店。

两被告在门店招牌、门店内部装潢、宣传材料、名片等处均大量使用“我的打工大本营”字样进行宣传。

同时,被告一还在其运营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中大量使用“我的打工大本营”字样进行宣传。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我的打工大本营”与原告的“我的打工网”有明显的区别,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混淆。

第一,“我的打工”只是修饰词,关键词应是“网”和“大本营”,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双方都会结合文字跟图案一起使用,双方图案的颜色都是有很大的差异的;

第三、被告主要的范围在东莞市,而原告主要的范围在昆山市,被告在苏州只有一家门店,所以两者在地域上有差别。

2、“我的打工大本营”绝大部分的使用行为是在原告受让商标之前,原告与许建华达成的许可是因诉讼的需求而事后达成的,也没有在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备案。

被告的APP网站还有微信公众号所使用的“我的打工大本营”的商标都在该时间之前。

3、虽然原告受让了案涉的商标或者是得到了许可,但实际上并没有使用,因为经查询我的打工网的相关网站、APP以及微信公众号上面没有显示任何原告的名称,其所有人和运营人都是南通达迎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同意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

其门店是在2017年6月份就已经谈了加盟这个事,也已经签了加盟合同,店面装修或,招聘信息与原告有很大区别,找工作的如果是来找打工网的,因为我们店旁边就有一家,我们一般都直接让他们过去,我们也不会说把他们留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举证的能够提供原件供核对的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 “我的打工网”注册商标(第18973654号)的注册人为许建华,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员招收、职业介绍、商业中介服务等。

2018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上述商标转让至本案原告。

2018年5月24日,许建华作为许可方出具《商标许可授权书》,部分内容如下:鉴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已在2017年3月31日签订第18973654号商标转让合同,双方已就第18973654号商标权许可使用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现便于被许可方使用及保护前述商标权,商标权人特出具本商标许可授权书,被许可方为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自2017年3月31日至转让核准之日前。

“我的打工网”注册商标(第21848073号)的注册人为我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9类,包括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等。

2017年12月28日,我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第21848073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本案原告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期限为2年,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我的打工网”在2013年即获得相关媒体的关注与报道,逐渐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报道陈述“我的打工网”为南通达迎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项目,原告在庭审中声称两家为关联公司。

2018年1月20日,本案原告将第18973654号商标许可给南通达迎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8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

2016年12月9日,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玉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我的打工大本营”(申请号22210844)商标,2018年4月13日,该委出具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我的打工大本营”与“我的打工网”构成近似,故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二、关于被告侵权的相关事实 根据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所形成的公证书显示,进入www.myh999.com网站,可见“我的打工大本营”网站信息,服务项目包括代理招聘、企业人力外包、企业劳务派遣等,在网站介绍中,描述为:我的打工大本营是由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的互联网招聘平台,于2016年正式投入运营,目前在东莞、深圳、广州以及湖南、苏州、广西、贵州等省市内开设数十家分公司。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网址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所形成的公证书显示,在微信中搜索“我的打工大本营”公众号,可见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为:我的打工大本营是一家专注为蓝领一族服务的线一+线下的求职平台,帐号主体为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名称记录中,记录2017年3月29日,认证“打工大本营”;

2017年4月24日,“打工大本营”帐号迁移改名“我的打工大本营”。

另外,在“打工大本营”手机APP中,认证主体为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介绍中,描述为:我的打工大本营是一家专注为普工、技术工及大学生求职的手机招聘平台,在相关栏目中,也多处突出显示为“我的打工大本营”,相应的宣传片的标题及描述也多次出现“我的打工大本营”,另外,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向用户发送的短信中也标识为“我的打工大本营”。

根据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所形成的公证书显示,位于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林枫路****的店铺招牌显示为“打工大本营苏州站”,在该店铺内部,前台位置显著标识为“我的打工大本营”,另外广告标牌、公司介绍中多处显示为“我的打工大本营”。

另查明,苏州鸿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7日,2017年12月8日,其变更名称为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林枫路****红为该公司的监事。

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日。

在本案中,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张玉红与东莞市迪尔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的《APP软件开发协议》,约定开发的软件名称为“我的打工大本营”软件。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两被告在职业介绍、开发的手机APP等服务或商品上使用了“我的打工大本营”标识,首先,上述使用的情形与原告注册的涉案“我的打工网”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次,两个标识从文字上来讲,主要体现显著性的为“我的打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近似商标。

因此,两被告对“我的打工大本营”的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两被告抗辩的“我的打工大本营”绝大部分的使用行为是在原告受让商标之前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本案中,第18973654号商标的申请日期2016年1月25日,被告所举证的标识名称使用最早也为2016年11月5日,并不符合在先使用的法律规定条件。

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故原告根据受让或授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当然有权依据其权利向两被告追究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停止侵权,即两被告应当停止在相应经营领域使用“我的打工大本营”标识;

对于消除影响,因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店众多,也服务于不同城市和省份,因此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相关内容应经本院审查;

对于赔偿损失,两被告的侵权情形有所区别,被告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店,也作为该领域的从业者,应当知晓“我的打工网”的相应品牌,其使用“我的打工大本营”的行为构成侵权,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作为加盟店之一,其应当在相应合理范围内与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两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另外,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一并考虑在内,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被告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在6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我的打工大本营”等侵害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消除侵权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逾期,本院将在该报纸或同类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被告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6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被告东莞市民迎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粤联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账号10555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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