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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城东智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青0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城东智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城东智胜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民初7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西宁城东智胜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青海西宁城东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地下室****。

经营者:郑乔乔,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县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智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静萍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倩书 记 员 保昕欣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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