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翔辉通信店,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307道丰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E31T0N。
经营者:宁玉来。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翔辉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