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燕,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培勋,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div>法定代表人:叶春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法米尚居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B2-106.206。
经营者:殷云喜。
本院在执行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法米尚居家具经营部(经营者:殷云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日向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法米尚居家具经营部(经营者:殷云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完全履行义务。
现因划拨存款需要,需解除对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港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美元3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