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04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经营,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div> 经营业主樊君勇,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