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39号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
法定代表人:翟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云亭石墨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成都大路****房/div>法定代表人:侯树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晶,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与被告吉林云亭石墨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