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50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龙勇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中央丽城**楼84商铺。
经营者:万龙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MQNOA4X)。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龙勇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龙勇副食经营部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龙勇副食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