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5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偃师市城关镇槐新北路星河创源网吧,住所地,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槐新路迎宾馆对面iv>投资人:赵秀霞。
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偃师市城关镇槐新北路星河创源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03民初5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偃师市城关镇槐新路迎宾馆对面“网鱼网咖”网吧内的计算机50台。
2019年3月1日,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偃师市城关镇槐新北路星河创源网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偃师市城关镇槐新北路星河创源网吧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财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偃师市城关镇槐新北路星河创源网吧位于偃师市城关镇槐新路迎宾馆对面“网鱼网咖”网吧内的计算机50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