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民初3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喜来客商店。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欧情.海景园****商铺。
注册号:450502600406054。
经营者:李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喜来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