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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9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青英;谢小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青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春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谢青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审被告:谢小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上诉人东莞市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梓兴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谢青英、谢小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02××××.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一审案件。

本案中,佳梓兴公司以本案四被告涉嫌实施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而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侵权行为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佳梓兴公司可从中选择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本案被告之一银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即银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银龙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银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为100元,由银龙公司负担。

银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佳梓兴公司曾向本案被告一淘宝公司发出通知,主张上诉人在淘宝公司网站上宣传、销售的产品侵犯其案涉专利,要求淘宝公司下架相关产品链接,但经淘宝公司审核后予以驳回,因此,本案应由淘宝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银龙公司作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亦是本案其中一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第二条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的内容,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银龙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银龙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银龙公司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银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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