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865号 原告:张福财,男,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泮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伟。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惠州市大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