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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娟与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44号
案件名称李秀娟与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秀娟;临沂艾缦日用品有限公司;赵云玲;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44号原告:李秀娟,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艾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赵云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云玲,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投资人:朱金国,厂长。

原告李秀娟与被告临沂艾缦日用品有限公司、赵云玲、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秀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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