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44号原告:李秀娟,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艾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赵云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云玲,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投资人:朱金国,厂长。
原告李秀娟与被告临沂艾缦日用品有限公司、赵云玲、台州市路桥区小国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秀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