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084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注册号:510106601563369。
经营者:汪强,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世刚,男,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J。
法定代表人:刘毕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0。
投资人:黄林军。
被告:刘毕忠,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林军,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告:周长岗,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下称汪强经营部)、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欧派世纪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下称高炉捷电器厂)、刘毕忠、黄林军、周长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汪强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世刚,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张钦辉以及被告周长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汪强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消毒柜;
二、判令被告汪强经营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三、判令被告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消毒柜;
四、判令被告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五、判令被告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刘毕忠在被告欧派世纪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林军、周长岗在被告高炉捷电器厂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6年9月,原告发现汪强经营部在店内大量使用“欧派”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标有“欧派”、“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过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上述产品系被告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生产。
此外,被告欧派世纪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被告刘毕忠为被告欧派世纪公司的唯一股东。
被告高炉捷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周长岗在原告取证期间为唯一投资人,被告高炉捷电器厂于2017年5月8日变更投资人为被告黄林军,现被告黄林军为唯一投资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店面、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www.欧派厨电.cn”字样,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汪强经营部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是汪强经营部销售,但汪强经营部只是代理销售,不清楚是否侵权,若构成侵权也不应由汪强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欧派世纪公司生产、销售或是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
原告公证的侵权行为全部与欧派世纪公司无关,欧派世纪公司在本案中也是企业商号被仿冒的受害者,无需承担责任,欧派世纪公司保留追究高炉捷电器厂仿冒企业商号的法律责任。
综上,欧派世纪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毕忠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周长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显示的生产者是高炉捷电器厂,但该厂已经转让给黄林军,周长岗并不清楚本案的生产销售行为,其在经营期间并无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此外,原告提供的相关产品外包装、说明书等材料看,被控侵权产品所有人是欧派世纪公司,商标的所有人也不是高炉捷电器厂,经了解高炉捷电器厂只是代替别人加工,其自有的公司名称也没有欧派等相关涉不正当竞争的字眼,故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是高炉捷电器厂生产的,高炉捷电器厂、周长岗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上述报刊均为复印件);
3.(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
4.公证费票据复印件一张;
5.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备案信息等相关网页。
被告汪强经营部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周长岗对证据1、2、3、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该组证据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内容为原告商标的注册文件等,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对证据2,该组证据除报刊外,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报刊虽未提供原件核对,但与已采信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356号公证书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3,该组证据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所附的公证封存物品封条完好,与公证书相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4,该组证据与证据3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5,被告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为行政机关依法公示的信息,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Opiehome商标注册信息;
2.4008381683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3.4008889004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4.www.oppelindq.com网页;
5.www.opiehome.cn网址工信部备案查询;
6.中国能效标识信息;
7.gaolujiedq.com网页。
原告对证据1-3、5-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未持异议;
被告汪强经营部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周长岗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6、7经网上核实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5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周长岗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消毒碗柜、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与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一起宣传。
2013年至2015年,原告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控侵权事实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当日上午,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会同原告的代理人王守贞来到成都市××路西南酒店用品批发商城××(地面××楼)B厅23号的“欧派世纪电器”门市部,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IEHOME高级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商品一台、“OPIEHOME嵌入式消毒柜”字样的商品一台和“OPIEHOME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商品一台,并当场取得该店营业员出具的“汪强”、“董玲”名片共二张、中国农业银行的付款凭证及号码为0000830的售货凭证《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专用服务单》一张,同时取得商品宣传册一本。
上述购买行为结束后,代理人王守贞与上述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封存。
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
2016年9月29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上述“欧派世纪电器”门市部内多处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店内陈列有标注“OPIEHOMEwww.欧派厨电.cn”“欧派厨卫电器”“授权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日”字样的《总经销授权书》牌匾;
《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专用服务单》日期为2016年9月7日,载明了上述三款产品,总金额为1000元;
中国农业银行的付款凭证(POS机刷卡凭条)日期为2016年9月7日,收款方为“汪强”,交易金额1000元;
“汪强”、“董玲”的名片正面均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上述公证取证店铺地址、联系电话;
商品宣传册封面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其中“欧派厨电”字体加粗显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产品手册”字样及影视明星蒋雯丽形象,内页有吸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消毒柜各型号产品介绍,宣传册封底下方标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天南一路5号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电话:0757-23615851传真:0757-23615835”字样,以及网址“www.gaolujiedq.com”、“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38-1683”。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标有“OPIEHOME嵌入式消毒柜”字样的封存物品(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一件。
当庭拆封该封存物品,内有消毒柜一台、说明书一份,其中消毒柜的外包装箱正面上方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www.欧派厨电.cn”字样印刷有些模糊,其中“欧派厨电”字体大于英文字母),侧面下方标有印刷有些模糊的“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其中“欧派厨电”字体大于英文字母);
消毒柜产品面板左上方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及标贴上标有“OPIEHOME”标识及影视明星蒋雯丽形象;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上均未标注生产商信息。
原告认为,上述地方标注的“www.欧派厨电.cn”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与原告有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被告汪强经营部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并称被控侵权产品是从被告高炉捷电器厂进货,涉案商品宣传册及其店内陈列的《总经销授权书》牌匾是由被告高炉捷电器厂提供,其没有接触过被告欧派世纪公司。
被告欧派世纪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销售。
被告周长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被告高炉捷电器厂生产,但称高炉捷电器厂曾帮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加工过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体品牌不记得,当时有应被告欧派世纪公司要求直接向该公司经营商即被告汪强经营部发货吸油烟机、燃气灶。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汪强经营部成立于2014年4月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汪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厨房电器。
被告欧派世纪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9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刘毕忠,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电器、燃气具、卫生洁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等。
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在其所有的www.piehome.cn网站上标注有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
被告高炉捷电器厂成立于2013年12月9日,系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周长岗,于2017年5月8日变更投资人为黄林军,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燃气热水器。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是依据原告的“欧派”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产品质量差、被告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以及原告为本案及(2018)粤0604民初20847、20848号案共支出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3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1000元、公证费1750元,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汪强经营部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与原告提交的(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相印证,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生产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原告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被告汪强经营部内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消毒柜,而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箱、说明书上均未标注任何生产商的信息,包装印刷较简陋模糊。
虽然被告汪强经营部庭审中称被控侵权产品是从被告高炉捷电器厂进货,被告欧派世纪公司在其所有的www.piehome.cn网站上标注有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但被告汪强经营部未举证证实产品来源,故不能凭此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生产。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何人生产,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生产、销售并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以及原告主张被告刘毕忠、黄林军、周长岗分别对被告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箱、产品上标注了“www.欧派厨电.cn”字样,其中标注的“欧派厨电”字体明显大于英文字体,是突出作为商标使用,“厨电”属于产品或行业通用名称,不具有识别作用,故“欧派厨电”中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为“欧派”二字,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为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汪强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www.欧派厨电.cn”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前所述已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被告汪强经营部销售标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未标注“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任何生产厂商信息,故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汪强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被告汪强经营部销售标有“www.欧派厨电.cn”字样的被控侵权消毒柜,构成商标侵权,但使用的“www.欧派厨电.cn”字样字体稍小,未在显著位置大字体使用)的情节,原告“欧派”字号及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汪强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www.欧派厨电.cn”字样的消毒柜;
二、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7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