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86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希利,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光栋,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仁兵,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希利、韩光栋、邓仁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希利、韩光栋、邓仁兵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宋希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处韩光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处邓仁兵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宋希利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希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宋希利、原审被告人韩光栋、邓仁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宋希利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希利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