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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业通讯店铺),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大街与北大街交叉口“华业通讯”店铺iv>法定代表人:张玉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业通讯店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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