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业通讯店铺),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大街与北大街交叉口“华业通讯”店铺iv>法定代表人:张玉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业通讯店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