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城区老六通讯器材经营部,营业场所河北省霸州市兴华中路西侧达芙妮鞋店南侧,经营者尚连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城区老六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