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6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丽杰,男,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告: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外环路103号厂房-5层之A。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丽杰、佛山市双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