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1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阳,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