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573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纯时代娱乐广场,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新城区钻石街西侧。
经营者白成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纯时代娱乐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