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459号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不得在房地产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商品房销售、小区名称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二、被告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0元,由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010元。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010元的义务,经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至2019年4月17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010元的义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010元的义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