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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智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110号
案件名称管智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管智聪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1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智聪,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智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智聪及辩护人胡厚财、彭友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管智聪为非法牟利,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水均田路十三巷*号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克罗心”、“GUCCI”、“BOYLONDON”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其中负责管理、联系发货等分工。

2019年1月2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管智聪,当场缴获了假冒“克罗心”、“GUCCI”、“BOYLONDON”等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等服装一批。

经鉴定,其中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价值人民币2194465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智聪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管智聪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管智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管智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管智聪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的弟弟管某明只是将房子给老板“韩先生”作为仓库存放假冒服装,其弟弟并不是老板,请求法庭考虑其也只是一个打工的,还有未满2周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管智聪是受雇管理仓库的打工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较低,是从犯;

二、涉案假冒服装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且是犯罪未遂;

三、管智聪腰椎一直患有疾病,且其的孩子还未满2周岁,需要其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起,被告人管智聪受同案人“韩先生”、管某明(管智聪弟弟)的雇佣,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水均田路十三巷*号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克罗心”、“GUCCI”、“BOYLONDON”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管智聪在其中负责管理、联系发货等工作。

2019年1月2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管智聪,当场缴获了假冒“克罗心”、“GUCCI”、“BOYLONDON”等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等服装一批。

经鉴定,其中4823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T恤以市场正品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19446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管智聪的供述,证人伍某1、熊某1、任某1、李某1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搜查证及笔录,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审讯视听资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智聪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管智聪当庭的辩解,经查,管智聪在侦查阶段的审讯录像中明确供述涉案仓库内储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系其弟弟管某明所有,且其的工作由管某明安排,管智聪的供述同时得到三名证人证言的印证,故其辩解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将予以酌情考量。

被告人管智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管智聪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管智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管智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考虑其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智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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