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石门发联副食品超市。
营业场所: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中兴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U7X66。
经营者:徐海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石门发联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