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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6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易购商业中心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0525493E。

法定代表人:徐顺璞。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茅盾东路北侧革新村综合服务用房B幢1-4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4Y74M。

经营者:徐建通。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经营者:徐建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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