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6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易购商业中心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0525493E。
法定代表人:徐顺璞。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茅盾东路北侧革新村综合服务用房B幢1-4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4Y74M。
经营者:徐建通。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振东汇海时代副食品超市(经营者:徐建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