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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立成天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1民初139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立成天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立成天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39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880201。

被告:贵阳立成天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19号卓越金商地带A区盛金阁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立成天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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