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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柳市镇丹静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4208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柳市镇丹静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柳市镇丹静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4208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丹静文具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大兴东路77号。

经营者:张奇荣,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丹静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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