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65号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益百乐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瑞安市飞云街道金光堡村。
经营者:木爱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益百乐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