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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平乡县诚信童车厂、河北爱纳斯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492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平乡县诚信童车厂、河北爱纳斯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平乡县诚信童车厂;河北爱纳斯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492号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诚信童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常闫庄。

经营者:闫云省。

被告:河北爱纳斯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郑周天。

法定代表人:郑海隆。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平乡县诚信童车厂、河北爱纳斯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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