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93号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普济路6号310幢1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李涵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创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礼品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寿豹。
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与被告温州创凡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