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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福安市伏贵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终416号
案件名称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福安市伏贵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福安市伏贵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中文名: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伏贵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柄镇兴龙街160号。

经营者:肖伏贵。

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安市伏贵食品店(以下简称伏贵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百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伏贵食品店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百威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原审法院对该项诉求未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初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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