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32号原告:刘向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首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总经理。
被告:刘剑锋.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达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亮,总经理。
被告:罗亮.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前海首锋科技有限公司、刘剑锋、深圳市高达斯电子有限公司、罗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向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刘向东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陈 铁 军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