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26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泉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兰光路中联电子大厦**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加琳。
×××95P法定代表人:肖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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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加琳。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市泉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手机支架,专利号:ZL20153004××××.5)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