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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万源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75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万源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万源鑫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万源鑫超市,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div> 经营者:何联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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