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万源鑫超市,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div> 经营者:何联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