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68号原告: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诚信大厦**办公室之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Y。
法定代表人:李玟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位勤,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七工业区第******会信用代码×××94E。
法定代表人:陈铁坚。
原告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乔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