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820号原告:董富良,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玲玲,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龙井一路华创达前海创客科技创新基地**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姜玲玲,董事。
山东省金乡县原告董富良与被告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董富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富良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