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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富良与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820号
案件名称董富良与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富良;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820号原告:董富良,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玲玲,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龙井一路华创达前海创客科技创新基地**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姜玲玲,董事。

山东省金乡县原告董富良与被告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董富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富良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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