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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840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素芬;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4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素芬,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素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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