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429号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庞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康利达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孙景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康利达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计4699元,由原告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