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如家宾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马庄150号。
经营者:贺阳,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泽奇,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如家宾馆(以下简称南阳如家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阳如家宾馆已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通知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的通知书,要求其7日内交纳。
但其至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止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阳市卧龙区如家宾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