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61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天宝卫生洁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天宝卫生洁具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