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475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普泽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龙泉大街路东土管所北邻,经营者:李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普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