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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浙江穆图智造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4号
案件名称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浙江穆图智造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浙江穆图智造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穆图智造工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世嘉君座**** 法定代表人:孙春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穆图智造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穆图智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且浙江穆图智造公司取证的涉案产品亦在山东省淄博市,为便于查明本案案情的需要,本案应当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穆图智造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院印)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 帅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6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可适应不同吊顶需求的灯带”(专利号ZL201020647756.2)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穆图智造工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部分地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问题 裁判观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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