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402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朱景铭日用品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军民路74号经营者:朱景铭。
被告:滨湖区佳联合尚家庭用品店,住所地无锡市华庄街道军民路**。
经营者:徐贤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朱景铭日用品店、滨湖区佳联合尚家庭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