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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7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草西街。

经营者:徐光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新城区)南北大道。

负责人:王开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英县蓬莱镇鹏辉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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