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35号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南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锦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收费站南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被告: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造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