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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科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9刑更31号
案件名称戴科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科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浙09刑更31号 罪犯戴科哲,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大专文化,住舟山市定海区,现在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浙078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科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23日交付浙江省金华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浙07刑更44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科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舟山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16日以(2019)舟司特赦建字第31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戴科哲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司法局提出,戴科哲系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不属于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符合特赦条件,建议对罪犯戴科哲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报请特赦建议书、特赦检察意见书、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材料、社区矫正表现鉴定表、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调查笔录、特赦公示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戴科哲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科哲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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