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42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金源东方星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D区商业楼1层。
法定代表人:邱宋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罗源金源东方星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