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27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磁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第四工业区56号102。
法定代表人:周军平。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磁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