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皇后娱乐会所。
住。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宝龙环湖商业街**/div>经营者:史向东。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皇后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3370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皇后娱乐会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的保全费1536.85元,予以退回。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