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2214号 罪犯孙善杰,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高中文化,社区矫正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鲁028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善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2019年2月28日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月8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即墨)赦字第2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孙善杰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孙善杰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被判处管制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特赦,并提交了罪犯孙善杰的已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说明、公示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孙善杰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善杰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