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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知民终219号
案件名称李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知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锋,男,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李锋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知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锋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故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正确理解信息网络侵权特点,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3、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峰主张的濮阳县文留镇齐庄开心农场、濮阳市原食香农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第35425133号第35类商标,该图形商标未经其许可,擅自模仿、抄袭其美术作品的行为,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李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侵权行为地在保定,二被告住所地亦不在保定。

因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李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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