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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怡乐厨房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03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怡乐厨房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渝中区怡乐厨房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3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中区怡乐厨房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15号,注册号500103600320373,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忠林。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怡乐厨房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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